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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人注意啦!缴费提醒!年底截止!
2023-12-22 17 返回列表

洋河人注意啦

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将于12月30日截止

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也将于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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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宿迁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将于12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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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人群

全市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我市长期居住(取得居住证)的未参加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城乡居民,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注:初次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事务局或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才可以缴费。)


二、缴费时间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


三、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400元;(根据宿医保发〔2023〕32号文件规定)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工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政府资助参保。


四、缴费方式

1.电子支付:江苏税务APP、宿心办APP、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缴费。

2.银行柜面:

(1)市区:民丰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2)宿豫区:民丰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3)沭阳县:沭阳农商行、邮储银行沭阳分行。

(4)泗阳:泗阳农商行。

(5)泗洪:泗洪农商行、建设银行泗洪分行、中国银行泗洪分行。

3.手机银行:建设银行、民丰银行。

4.POS机缴费:税务局委托代征代办点社保专用POS机、民丰银行金融服务站POS机、泗阳农商行金融服务站POS机。

5.其他缴费方式:另行通知.


五、缴费流程

1.微信缴费流程:

(1)关注“宿迁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中微办税的“社保缴纳”或者扫描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二维码(下侧图片)。


(2)进入小程序后,首先授权该小程序获取用户信息,随后进入首页后,可见用户的头像与昵称。“实名认证”后,默认出现“本人”登记信息,点击“切换缴费人”,“添加他人身份信息”可切换至他人身份,进而为他人缴费。


(3)选择“社保经办机构”为“***医保局”(省系统),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点击“缴费”或者“他人代缴”→选择缴费年度“2024年”缴费金额“400元”。


2.支付宝缴费流程:

(1)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或者扫描小程序二维码(下侧图片)。


(2)点击“下一步”,选择本人或者为他人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认所属期“2024年”和应缴金额“400元”。



六、票据获取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首页点击右下角“公众服务”。



2.点击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



3.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查询打印。



七、特别提醒

1.集中缴费期内缴费,就可以享受次年整年度的医疗保障。为了保障您的医保权益,请您务必逐年连续参保缴费,以免因中断缴费而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票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网页右下角)→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网页左下角)→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查询打印。

3.如因未参保或参保登记错误导致无法缴费的,请至各医保经办机构或各乡镇(街道)民生事务局或便民服务中心处理。

缴费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联系电话:0527-12366。

参保和待遇问题,请咨询医保部门。联系电话:0527-12393。




02


日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

特别提醒

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将于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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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即将截止,为避免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错过补缴期,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用人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要求,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提醒: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省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档次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提醒: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

请广大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关注参保缴费情况,维护自身社保权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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